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维权联络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家诚信经营,维护本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负责收集及公告本平台主要商标品牌、专利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联系电话,以及本平台负责知识产权监管工作的联系电话、负责知识产权监管工作的监管部门联系电话。当平台经营活动发生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争议时,各方可据此进行沟通,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提供合理协助。

          第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作为本制度的召集人,可要求各相关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公告,公告地点可以是电子商务平台主页或其他合适之处。

          第四条 辖区知识产权监督管理部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分别设立投诉电话共同接受维权投诉举报。

           第五条 上述各方在接到投诉举报时,应及时沟通,积极协作开展合法维权工作,其中知识产权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负责配合及协调工作。

           第六条  对被有效举报或投诉,认定侵权事实的经营业户,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做好登记工作,并按照已签订的《不经销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承诺书》及有关合同规定做出处理。

 

    附:维权联系电话列表

    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投诉电话:

    祚福商城电话:16604713356

 

二、信用承诺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电子商务平台的良好声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信用管理,促使经营者诚信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签订《保护知识产权承诺书》,并自觉落实该保证书内容。

          第三条 进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业户应在本店铺主页或显眼位置标示“不销售假冒伪劣和侵权商品”承诺或标志,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电子平台内经营业户应秉承诚信经营原则,做到言行一致,兑现信用承诺。

          第五条 对违反信用承诺的行为,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有权予以纠正,责令整改,并将该业户纳入重点管理;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知识产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商品等违法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经营业户,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有权将其违法事实及后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含: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和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加注的警示文字。

      第七条 对诚信守法经营、无违反《不经销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承诺书》内容的经营业户,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可定期张榜公示。

      第八条 本电子商务平台内所有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知识产权监管工作力度,提高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方/管理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的自觉性,维护市场良好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场开办者/管理方与知识产权监督管理部门签订《保护知识产权承诺书》,并自觉履行相关承诺,如未履行该承诺内容,将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开办者/管理方在电子商务平台范围内公示该承诺书内容,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 对被有效投诉或举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侵权商品的行为,电子商务平台开办者/管理方应进行公示,并根据电子商务平台与经营业户签订的《不经销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承诺书》及相关合同规定做出处理。如电子商务平台开办者/管理方不作为,根据《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开办者/管理方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业户的知识产权监管工作,发挥积极作用,不包庇,不护短。

 

四、电子商务平台违法主体退场制度

    第一条 为具体落实落实《保护知识产权承诺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开办者/管理方负责制定并公示上述“承诺书”,属地知识产权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并督促落实。

    第三条 如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业户发生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本平台实行函告警示措施,发出警告通知书,责令下架并限期整改。

    第四条 如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业户发生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的行为,情节严重,并被执法部门查处的,本平台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责令违法经营者进行停业整顿,承租人及经营者向本

 平台作书面检讨。

    (二)如同一经营者侵权违法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两次以上的,本平台管理方将根据与经营业户签订的《不经销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承诺书》及有关合同条款,立即与经营业户解除合同。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电子商务平台落实本制度,在法定职权内实施行政指导及行政执法。

 

五、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掌握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业户专利、商标使用情况,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方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业户知识产权情况备案登记工作,重点掌握知名商标的注册情况及授权情况。

    第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业户填写备案表并在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使用情况发生改变时应及时主动更新备案内容。

    第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根据经营业户报备的知识产权情况建立档案,区知识产权监督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业户必须真实填报资料,平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责任进行核实。